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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02549号“龙茳禾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16318号
2025-01-22 00:00:00.0
申请人:龙江元盛和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昊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69602549号“龙茳禾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龍江和牛”商标经推广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第12429361号“龍江和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必然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架构图、关联企业资料;资质证书、引证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厂房、加工车间、公司设备、产品等照片;产品企业标准、等级标准;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相关资料;行业推荐函及证明;相关宣传资料、媒体报道;2019-2022年广告专项设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相关销售资料(2019-2022年);荣誉证书;维权资料;商标授权资料、“龍江和牛”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申请注册,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肉汁”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8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在“肉”商品上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在第29类“肉”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且争议商标亦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昊塬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31日对第69602549号“龙茳禾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龍江和牛”商标经推广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认定第12429361号“龍江和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必然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营业执照、公司组织架构图、关联企业资料;资质证书、引证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厂房、加工车间、公司设备、产品等照片;产品企业标准、等级标准;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相关资料;行业推荐函及证明;相关宣传资料、媒体报道;2019-2022年广告专项设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检验报告、认证证书;相关销售资料(2019-2022年);荣誉证书;维权资料;商标授权资料、“龍江和牛”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申请注册,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肉汁”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8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3年8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在“肉”商品上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因此,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在第29类“肉”商品上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且争议商标亦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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