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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525227号“W H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3686号
2024-11-12 00:00:00.0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华欣电路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华欣电路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525227号“W H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 H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热喷枪(机器);电焊机;气动焊接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6259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热喷枪(机器);金属加工用电焊机;电焊接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25227号“W H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华欣电路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华欣电路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525227号“W HX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 HX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热喷枪(机器);电焊机;气动焊接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6259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热喷枪(机器);金属加工用电焊机;电焊接设备”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25227号“W HX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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