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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366218号“MICUG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6460号
2020-02-26 00:00:00.0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京南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京南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5期《商标公告》第26366218号“MICU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CUGG”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垫;鞋底;鞋;手套(服装);袜;围巾;短靴;滑雪靴;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518号、第9284811号、第5697349号、第8044747号“UG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鞋”商品上的“UGG”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MICUGG”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UGG”,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66218号“MICUG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京南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京南鞋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5期《商标公告》第26366218号“MICU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CUGG”指定使用于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垫;鞋底;鞋;手套(服装);袜;围巾;短靴;滑雪靴;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518号、第9284811号、第5697349号、第8044747号“UGG”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手套(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使用在“鞋”商品上的“UGG”商标经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MICUGG”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UGG”,其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366218号“MICUG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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