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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719949号“雪花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02号
2025-01-14 00:00:00.0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朝阳华夏燕都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19949号“雪花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花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外卖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47259号“雪花”、第48513949号“雪花醴”、第64837600号“雪花酌鲜”、第64901288号“雪花酉吧”、第3628135号“SNO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酒吧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9949号“雪花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伟
委托代理人:朝阳华夏燕都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19949号“雪花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花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外卖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47259号“雪花”、第48513949号“雪花醴”、第64837600号“雪花酌鲜”、第64901288号“雪花酉吧”、第3628135号“SNO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酒吧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啤酒”商品上的“雪花”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及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但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9949号“雪花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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