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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91374号“蜜城冰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8354号
2025-02-25 00:00:00.0
申请人:徐州市蝶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9日对第63191374号“蜜城冰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蜜城の恋”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通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推广、宣传和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558538号“蜜城之恋”商标、第24106134号“蜜城の恋 MICHENGZHILIAN”商标、第34569162号“蜜城の恋”商标、第46979597号“蜜城の恋”商标、第48286736号“蜜城恋 爱乌龙茶 金龙袍乌龙奶茶 OOLONG TEA OF LOVE OOLONG MILK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江苏百信诚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度信誉认证技术服务;2、商务部特许备案信息;3、申请人许可合作加盟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蜜雪冰城”是被申请人旗下知名饮品连锁品牌。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利害关系人为“蜜雪冰城”冰淇淋及茶饮品牌的原加盟商,引证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信息;2、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利害关系人加盟被申请人“蜜雪冰城”知名茶饮品牌的加盟合同、身份证信息及企业信息;3、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4、相关案件裁定书;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6、被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作品;7、被申请人及“蜜雪冰城”品牌行业排名、所获荣誉、公益活动、领导关怀、媒体报道、门店信息;8、被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9、被申请人维权记录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但其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且被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利害关系人为“蜜雪冰城”冰淇淋及茶饮品牌的原加盟商,引证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被申请人可对其另案提起申请。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9日对第63191374号“蜜城冰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蜜城の恋”商标为申请人的原创,通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推广、宣传和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558538号“蜜城之恋”商标、第24106134号“蜜城の恋 MICHENGZHILIAN”商标、第34569162号“蜜城の恋”商标、第46979597号“蜜城の恋”商标、第48286736号“蜜城恋 爱乌龙茶 金龙袍乌龙奶茶 OOLONG TEA OF LOVE OOLONG MILK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江苏百信诚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百度信誉认证技术服务;2、商务部特许备案信息;3、申请人许可合作加盟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蜜雪冰城”是被申请人旗下知名饮品连锁品牌。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利害关系人为“蜜雪冰城”冰淇淋及茶饮品牌的原加盟商,引证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1、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信息;2、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利害关系人加盟被申请人“蜜雪冰城”知名茶饮品牌的加盟合同、身份证信息及企业信息;3、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4、相关案件裁定书;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6、被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作品;7、被申请人及“蜜雪冰城”品牌行业排名、所获荣誉、公益活动、领导关怀、媒体报道、门店信息;8、被申请人宣传推广资料;9、被申请人维权记录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1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五均为申请人所有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但其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工商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类似群组,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与申请人的各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且被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及利害关系人为“蜜雪冰城”冰淇淋及茶饮品牌的原加盟商,引证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非本案审理范围,被申请人可对其另案提起申请。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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