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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968995号“探视联享 TS-LOV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908号
2024-11-28 00:00:00.0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安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安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968995号“探视联享 TS-LO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视联享 TS-LOVE”指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监控器;网络摄像头;视频处理器;电视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4046号“联想”、第3462586号“LENOV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个人用立体声装置;随身听”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第3368147号“LENOV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68995号“探视联享 TS-LOV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安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安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968995号“探视联享 TS-LOV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视联享 TS-LOVE”指定使用在第9类“视频监控器;网络摄像头;视频处理器;电视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4046号“联想”、第3462586号“LENOV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与电视机连用的娱乐器具;个人用立体声装置;随身听”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商品上的第3368147号“LENOV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具有明显区别,故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68995号“探视联享 TS-LOV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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