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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81366号“时光浅甜”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262号
2025-03-26 00:00:00.0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盈创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盈创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281366号“时光浅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时光浅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食用油;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51602号“时光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黄油;食用油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5521号、第7488903号“时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乳清;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时光”,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1366号“时光浅甜”商标在“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盈创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盈创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281366号“时光浅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时光浅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食用油;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51602号“时光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黄油;食用油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55521号、第7488903号“时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乳清;可可牛奶(以奶为主);酸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时光”,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81366号“时光浅甜”商标在“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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