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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96209号“BIOBB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1952号
2019-04-23 00:00:00.0
申请人:英国广播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佰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2日对第17496209号“BIOBB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898715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3729号“BBC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22714号“BBC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7998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18771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29907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BBC”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驰名商标“BBC”,侵犯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商标档案;
2. 与申请人相关的裁定书;
3. 网络、书籍对BBC的介绍;
4. BBC对视频、事件、论坛、活动等报道及相关衍生品;
5. 财务数据;
6. 世界品牌500强的榜单;
7.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7月23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12月14日第157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2014年07月24日申请注册,2018年09月06日通过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在先申请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运作以及举办投票和民意测验服务;与化妆品、化妆用具、CD、DVD、视频、音频书、电脑游戏、视频游戏、电子游戏、珠宝、首饰、钟表、手表、印刷品、家用容器和用具、纺织品、箱包、服装、鞋、帽、玩具、游戏和体育器材、食品和非酒精饮料等有关的商业信息”、第38类“通讯;广播”等服务、第41类教育等服务,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已核准注册,而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完成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BB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与化妆品、化妆用具、CD、DVD、视频、音频书、电脑游戏、视频游戏、电子游戏、珠宝、首饰、钟表、手表、印刷品、家用容器和用具、纺织品、箱包、服装、鞋、帽、玩具、游戏和体育器材、食品和非酒精饮料等有关的商业信息”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以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该商号的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的文字“BIOBBC”与申请人的“BBC”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但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佰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2日对第17496209号“BIOBB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898715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3729号“BBC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22714号“BBC EAR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37998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918771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29907号“BB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BBC”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已为中国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驰名商标“BBC”,侵犯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极易造成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商标档案;
2. 与申请人相关的裁定书;
3. 网络、书籍对BBC的介绍;
4. BBC对视频、事件、论坛、活动等报道及相关衍生品;
5. 财务数据;
6. 世界品牌500强的榜单;
7.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7月23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12月14日第157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2014年07月24日申请注册,2018年09月06日通过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在先申请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组织、运作以及举办投票和民意测验服务;与化妆品、化妆用具、CD、DVD、视频、音频书、电脑游戏、视频游戏、电子游戏、珠宝、首饰、钟表、手表、印刷品、家用容器和用具、纺织品、箱包、服装、鞋、帽、玩具、游戏和体育器材、食品和非酒精饮料等有关的商业信息”、第38类“通讯;广播”等服务、第41类教育等服务,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已核准注册,而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完成包含引证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BB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与化妆品、化妆用具、CD、DVD、视频、音频书、电脑游戏、视频游戏、电子游戏、珠宝、首饰、钟表、手表、印刷品、家用容器和用具、纺织品、箱包、服装、鞋、帽、玩具、游戏和体育器材、食品和非酒精饮料等有关的商业信息”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以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该商号的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就本案而言,争议商标的文字“BIOBBC”与申请人的“BBC”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商号权人,或与商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另,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但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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