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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33068号“日电RI D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5862号
2019-05-16 00:00:00.0
申请人:田建华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33068号“日电R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985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787777号“PHI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33068号“日电R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985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利,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787777号“PHI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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