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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550752号“吉祥康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7536号
2025-05-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550752 |
申请人:昆明吉庆天园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50752号“吉祥康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6900号“吉祥乐 吉祥及图”商标、第75890289号“吉祥文旅”商标、第16793307号“吉祥建材 JIXIANG DECORATION MATERIAL及图”商标、第60386453号“吉祥及图”商标、第67305877号“吉祥”商标、第6803673号“吉祥”商标、第21328354号“吉祥”商标、第18596981号“吉祥小院”商标、第33286092号“吉祥纯金及图”商标、第25452857号“吉祥纯银及图”商标、第36399760号“吉祥及图”商标、第41168973号“吉祥休闲”商标、第76221898号“吉祥”商标、第19069911号“鼎谦 吉祥及图”商标、第50206360号图形商标、第35034245号“鑫众好又多及图”商标、第27578208号“型艺廊 BEAUTY OF ART及图”商标、第80395238号“吉祥易购”商标、第80457060号“吉祥茶鸡”商标、第80275761号“吉祥好生意”商标、第79981351号“吉祥及图”商标、第80084918号“吉祥阁及图”商标、第79959140号“吉祥礼物 LUCKY GIFT及图”商标、第79921602号“吉祥商城”商标、第79566224号“吉祥  J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十三、十八至二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二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五、十八至二十三、二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50752号“吉祥康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6900号“吉祥乐 吉祥及图”商标、第75890289号“吉祥文旅”商标、第16793307号“吉祥建材 JIXIANG DECORATION MATERIAL及图”商标、第60386453号“吉祥及图”商标、第67305877号“吉祥”商标、第6803673号“吉祥”商标、第21328354号“吉祥”商标、第18596981号“吉祥小院”商标、第33286092号“吉祥纯金及图”商标、第25452857号“吉祥纯银及图”商标、第36399760号“吉祥及图”商标、第41168973号“吉祥休闲”商标、第76221898号“吉祥”商标、第19069911号“鼎谦 吉祥及图”商标、第50206360号图形商标、第35034245号“鑫众好又多及图”商标、第27578208号“型艺廊 BEAUTY OF ART及图”商标、第80395238号“吉祥易购”商标、第80457060号“吉祥茶鸡”商标、第80275761号“吉祥好生意”商标、第79981351号“吉祥及图”商标、第80084918号“吉祥阁及图”商标、第79959140号“吉祥礼物 LUCKY GIFT及图”商标、第79921602号“吉祥商城”商标、第79566224号“吉祥  JI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十三、十八至二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二十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其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引证商标五、十八至二十三、二十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至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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