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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167622号“海康金原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915号
2025-05-07 00:00:00.0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桂波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桂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67622号“海康金原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康金原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磁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2785号“海康威视”、第13627693号“海康云”、第31394835号“海康明眸”、第31293090号“海康云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7622号“海康金原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许桂波
异议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许桂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67622号“海康金原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康金原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线;磁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42785号“海康威视”、第13627693号“海康云”、第31394835号“海康明眸”、第31293090号“海康云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半导体;芯片(集成电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67622号“海康金原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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