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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05020号“西域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65403号
2024-03-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0805020 |
申请人:宋宪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05020号“西域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790号商标、第182126号商标、第3966002号商标、第4228104号商标、第6134677号商标、第6134679号商标、第8578296号商标、第14615161A号商标、第14615163号商标、第24243877号商标、第56328487号商标、第8578391号商标、第11858232号商标、第195103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05020号“西域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790号商标、第182126号商标、第3966002号商标、第4228104号商标、第6134677号商标、第6134679号商标、第8578296号商标、第14615161A号商标、第14615163号商标、第24243877号商标、第56328487号商标、第8578391号商标、第11858232号商标、第195103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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