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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2632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602号
2023-01-11 00:00:00.0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市巴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平顶山胖乎乎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市巴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92632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霸芸乐收”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螨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410号“红霸REDB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螨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红霸”,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2632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口市巴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平顶山胖乎乎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口市巴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3期《商标公告》第5992632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霸芸乐收”指定使用于第5类“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螨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73410号“红霸REDB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螨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红霸”,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926321号“红霸芸乐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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