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5843723号“快男衣柜QUENA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99号
2025-02-07 00:00:00.0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艺丰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艺丰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43723号“快男衣柜QUEN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男衣柜QUENA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衫;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袜;露指手套;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79584号、第67256440号“男人的衣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3723号“快男衣柜QUENA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艺丰服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艺丰服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43723号“快男衣柜QUEN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男衣柜QUENA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衫;婴儿全套衣;骑自行车服装;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帽;袜;露指手套;围巾;腰带;睡眠用眼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79584号、第67256440号“男人的衣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43723号“快男衣柜QUENA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