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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935320号“COOLACOOL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97657号
2023-08-23 00:00:00.0
异议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光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光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山市冰蒂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4935320号“COOLACOO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OLACOO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电灯;手电筒;风扇(空气调节);头发用吹风机;电暖器;气体净化装置;蒸汽发生设备;便携式取暖器;个人用电风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68187号、第42680350号“COOCA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加热器;灯;空气调节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35320号“COOLACOO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光辰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光辰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山市冰蒂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7期《商标公告》第64935320号“COOLACOO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OLACOO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电灯;手电筒;风扇(空气调节);头发用吹风机;电暖器;气体净化装置;蒸汽发生设备;便携式取暖器;个人用电风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68187号、第42680350号“COOCA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加热器;灯;空气调节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应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935320号“COOLACOO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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