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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13890号“叁玖 EM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3475号
2025-05-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80413890 |
申请人:六安市叁玖名剪养生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13890号“叁玖 EM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91649号图形商标、第58264740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30033883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12055884号“九三集团 JIUSAN GROUP”商标、第59623879号“三九优选”商标、第30015464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58278207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30015472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30015455号“三九 本草悟”商标、第9642855号“三九”商标、第30013565号“三九及图”商标、第16434310号“三九”商标、第13012154号“小三九”商标、第24591867号“九三粮油”商标、第9642905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商标、第59602525号“三九优选”商标、第16434127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商标、第36480839号“橘井仁心 三九及图”商标、第79844875号“叁叁玖”商标、第77156381号“E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字母“EMINE”,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传播策略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13890号“叁玖 EM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91649号图形商标、第58264740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30033883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12055884号“九三集团 JIUSAN GROUP”商标、第59623879号“三九优选”商标、第30015464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58278207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30015472号“本草悟 三九”商标、第30015455号“三九 本草悟”商标、第9642855号“三九”商标、第30013565号“三九及图”商标、第16434310号“三九”商标、第13012154号“小三九”商标、第24591867号“九三粮油”商标、第9642905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商标、第59602525号“三九优选”商标、第16434127号“三九医药 999及图”商标、第36480839号“橘井仁心 三九及图”商标、第79844875号“叁叁玖”商标、第77156381号“EM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十字母“EMINE”,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传播策略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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