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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84953号“MEI美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6640号
2019-01-08 00:00:00.0
申请人:江苏银城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84953号“MEI美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21923号商标、第11716033号商标、第10719762号商标、第5858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和理念,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风格特点产生误认。众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美系”指定使用在洗衣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风格、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84953号“MEI美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21923号商标、第11716033号商标、第10719762号商标、第58584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和理念,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风格特点产生误认。众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美系”指定使用在洗衣机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风格、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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