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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54691号“PELLIOT PERFORMAN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39351号
2024-12-06 00:00:00.0
申请人:伯希和户外运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54691号“PELLIOT 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3537A号“PELLIOT FREEWALK FOAM 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通过转让的方式与申请商标统一到申请人名下,转让完成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伯希和(PELLIOT)”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北京险峰服装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并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转让/移转申请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视为放弃。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不同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PELLIOT”,两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454691号“PELLIOT PERFORM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63537A号“PELLIOT FREEWALK FOAM 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通过转让的方式与申请商标统一到申请人名下,转让完成后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恳请中止对本案的审理。“伯希和(PELLIOT)”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北京险峰服装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并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转让/移转申请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视为放弃。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为不同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PELLIOT”,两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或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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