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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03231号“好太太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02519号
2021-04-20 00:00:00.0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3日对第12103231号“好太太好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连续多次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易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9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71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被申请人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注册资料;广告投放效果评估;总经销协议书;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获奖情况;调查报告;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2018年9月28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在商评字[2020]第0000250677号《关于第12103231号“好太太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裁定争议商标在“电炊具、电热水器、燃气炉、电热壶、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灯、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油灯、打火机”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印刷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一在我局依据(2017)京行终3609号判决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52242号重审第1737号《关于第8255575号“好太太好生活”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商品上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灯、打火机”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灯、打火机”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灯、打火机”商品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3日对第12103231号“好太太好生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极高知名度,连续多次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易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41160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9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71号“Good-w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和企业名称权。被申请人长期多次侵犯申请人商标权及其他权利,恶意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注册资料;广告投放效果评估;总经销协议书;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材料;获奖情况;调查报告;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好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2018年9月28日,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在商评字[2020]第0000250677号《关于第12103231号“好太太好生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我局裁定争议商标在“电炊具、电热水器、燃气炉、电热壶、电压力锅(高压锅)、微波炉(厨房用具)、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灯、太阳能热水器、饮水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油灯、打火机”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印刷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一在我局依据(2017)京行终3609号判决作出的商评字[2014]第52242号重审第1737号《关于第8255575号“好太太好生活”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在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商品上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但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灯、打火机”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灯、打火机”商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油灯、打火机”商品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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