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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29302号“迅憬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091号
2024-10-18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韦建杰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韦建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29302号“迅憬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迅憬龙”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工业用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第19872944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建筑工业用黏合剂”、第17类“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9302号“迅憬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韦建杰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韦建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29302号“迅憬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迅憬龙”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工业用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140498号“龙牌”、第50360238号“龙牌防水宝”、第19872944号“龙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建筑工业用黏合剂”、第17类“填缝材料;补漏用化学合成物”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9302号“迅憬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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