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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54373号“千禧浩然QXHR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488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徐州丹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丹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54373号“千禧浩然QXH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禧浩然QXHRT”指定使用于第43类“冰激凌餐厅;咖啡馆;小酒馆服务;果汁吧;餐具出租;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60390号“嘉美湖千禧度假酒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果汁吧;咖啡馆;餐馆;咖啡馆服务;餐具出租”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54373号“千禧浩然QXHR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徐州丹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千禧国敦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州丹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54373号“千禧浩然QXHR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禧浩然QXHRT”指定使用于第43类“冰激凌餐厅;咖啡馆;小酒馆服务;果汁吧;餐具出租;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60390号“嘉美湖千禧度假酒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果汁吧;咖啡馆;餐馆;咖啡馆服务;餐具出租”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08264号“千禧大酒店”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54373号“千禧浩然QXHR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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