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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26482号“稼康媄”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805号
2025-02-24 00:00:00.0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四角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四角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26482号“稼康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稼康媄”指定使用于第1类“种植土;化学肥料;有机肥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0号“稼镁”、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调节制剂;种植土;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6482号“稼康媄”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调节制剂;种植土;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四角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四角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26482号“稼康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稼康媄”指定使用于第1类“种植土;化学肥料;有机肥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0号“稼镁”、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化学肥料;植物肥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调节制剂;种植土;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26482号“稼康媄”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调节制剂;种植土;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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