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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58159号“九玖象数养生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9072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九玖象数能量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九玖象数能量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658159号“九玖象数养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玖象数养生堂”指定使用于第44类“理疗;保健咨询;饮食营养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7367号“养生堂”、第20856690号“养生堂及图”、第23232936号“养生堂YOSEIDO及图”、第26294894号“养生堂 健康生活奋斗者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保健;美容服务;按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58159号“九玖象数养生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九玖象数能量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养生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九玖象数能量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6658159号“九玖象数养生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玖象数养生堂”指定使用于第44类“理疗;保健咨询;饮食营养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27367号“养生堂”、第20856690号“养生堂及图”、第23232936号“养生堂YOSEIDO及图”、第26294894号“养生堂 健康生活奋斗者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保健;美容服务;按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药品”商品上的“养生堂及图”商标虽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58159号“九玖象数养生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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