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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518877号“顶呱呱麒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8284号
2025-02-13 00:00:00.0
申请人:天津龙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18877号“顶呱呱麒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2153号、第4777636号、第22048915号、第42555282号、第58981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的“顶呱呱”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消费群体等不同,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平台截图、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与使用产品图片、部分销售订单、小程序售卖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未加工谷种”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未加工谷种”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顶呱呱”,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518877号“顶呱呱麒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2153号、第4777636号、第22048915号、第42555282号、第589813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的“顶呱呱”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消费群体等不同,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淘宝平台截图、作品登记证书、宣传与使用产品图片、部分销售订单、小程序售卖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未加工谷种”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未加工谷种”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的“顶呱呱”,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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