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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94355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53372号
2025-05-28 00:00:00.0
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0日对第53943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127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互联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引证商标在YOUTUBE视频分享平台经长期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使用将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在先案件裁判文书;相关报道;中国知网以“YOUTUBE”为关键词从2006 年-2018 年搜索的的所有学术期刊等。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媒体报道及文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退出中国市场,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百度百科;相关宣传推广;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统计表;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案件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应用商店下载页面截图;相关网页;在先案件裁决文书等。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抄袭他人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明确的理由或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0日对第53943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127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互联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引证商标在YOUTUBE视频分享平台经长期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使用将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在先案件裁判文书;相关报道;中国知网以“YOUTUBE”为关键词从2006 年-2018 年搜索的的所有学术期刊等。
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媒体报道及文章。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退出中国市场,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已经大量使用并具有知名度。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百度百科;相关宣传推广;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统计表;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案件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申请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应用商店下载页面截图;相关网页;在先案件裁决文书等。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抄袭他人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明确的理由或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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