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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35786号“吉黍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1528号
2025-05-16 00:00:00.0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四海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四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35786号“吉黍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黍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品调料;食用调味品;花椒(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25032号“五丰黎红”、第17738878号“黎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花椒粉;辣椒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黎红”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35786号“吉黍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四海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四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35786号“吉黍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黍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食品调料;食用调味品;花椒(调味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25032号“五丰黎红”、第17738878号“黎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花椒粉;辣椒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黎红”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35786号“吉黍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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