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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744850号“西玛诺普天沅”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39444号
2023-03-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1744850 |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蒙蒙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王蒙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744850号“西玛诺普天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玛诺普天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塑胶跑道;竞技手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078号、第1677112号、第5700502号、第6348233号、第17734916号、第22864596号“SHIMA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高尔夫球杆;锻炼用固定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13号、第1677114号、第18961142号“禧玛诺”、第3965228号“普天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塑胶跑道;护肘(体育用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塑胶跑道;竞技手套;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44850号“西玛诺普天沅”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塑胶跑道;竞技手套;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蒙蒙
异议人株式会社岛野对被异议人王蒙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84期《商标公告》第61744850号“西玛诺普天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玛诺普天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塑胶跑道;竞技手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078号、第1677112号、第5700502号、第6348233号、第17734916号、第22864596号“SHIMAN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高尔夫球杆;锻炼用固定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13号、第1677114号、第18961142号“禧玛诺”、第3965228号“普天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塑胶跑道;护肘(体育用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塑胶跑道;竞技手套;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1744850号“西玛诺普天沅”商标在“体育活动用球;塑胶跑道;竞技手套;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线”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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