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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73027号“寒洲科技 COLD CONTIN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1863号
2025-02-12 00:00:00.0
申请人:上海寒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73027号“寒洲科技 cold contin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1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0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45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58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473027号“寒洲科技 cold contin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18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03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2453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258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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