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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17171号“美邦斯顿MEIBANGSID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30287号
2023-11-20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材帮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62417171号“美邦斯顿MEIBANGSID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2095359号“美邦祈富”商标、第4003778号“美邦祈富 BGIWAP M”商标、第54486246号“美邦祈富 MAGI-WAP”商标、第56721298号“美邦君”商标、第55498738号“美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荣获的荣誉证书等;申请人公益、爱心捐赠活动以及相关证书;部分申请人展会图片以及微博对2018年第112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上海展),申请人“美邦祈富”系列产品的详细报道;申请人在天猫旗舰店以及线下门店、产品包装上对引证商标的大量使用以及宣传推广;相关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2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防锈制剂;染色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颜料;防腐蚀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颜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颜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材帮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对第62417171号“美邦斯顿MEIBANGSID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22095359号“美邦祈富”商标、第4003778号“美邦祈富 BGIWAP M”商标、第54486246号“美邦祈富 MAGI-WAP”商标、第56721298号“美邦君”商标、第55498738号“美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荣获的荣誉证书等;申请人公益、爱心捐赠活动以及相关证书;部分申请人展会图片以及微博对2018年第112届中国文化用品商品交易会(上海展),申请人“美邦祈富”系列产品的详细报道;申请人在天猫旗舰店以及线下门店、产品包装上对引证商标的大量使用以及宣传推广;相关裁定书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22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类“颜料;防锈制剂;染色剂”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注册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颜料;防腐蚀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颜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颜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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