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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65768号“SANF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2483号
2025-03-15 00:00:00.0
申请人:三福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65768号“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98051号商标、第3369107号商标、第61370235号商标、第62903262号商标、第65615991号商标、第34625671号商标、第47843232号商标、第226057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中,前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福州中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65768号“SAN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98051号商标、第3369107号商标、第61370235号商标、第62903262号商标、第65615991号商标、第34625671号商标、第47843232号商标、第226057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六处于撤销复审中,前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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