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007667号“名府状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901号
2025-05-22 00:00:00.0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晓波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晓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7007667号“名府状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府状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肉馅饼;火烧;煎饼;大饼”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1858号“宏状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蜂蜜;糕点;粥;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米果;豆粉;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03679号“宏状元 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谷粉制食品;糕点;粥;谷类制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07667号“名府状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晓波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晓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7007667号“名府状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府状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肉馅饼;火烧;煎饼;大饼”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1858号“宏状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蜂蜜;糕点;粥;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米果;豆粉;食用淀粉;冰淇淋;调味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03679号“宏状元 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蜂蜜;谷粉制食品;糕点;粥;谷类制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07667号“名府状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