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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934010号“鹿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42135号
2023-05-22 00:00:00.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市鹿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59934010号“鹿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注册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716520号“周黑鸭 真好吃ZHOU HEI YA we all love及图”商标、第55831538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三、“周黑鸭”早在2000年就使用在“板鸭”等商品上,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先取得“周黑鸭”文字的多种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致使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的部分荣誉、社会贡献;
3、申请人“周黑鸭”商标获得保护的情况;
4、“周黑鸭”字号的由来;
5、申请人著作权资料;
6、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茶;饺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佐料(调味品);豆浆”等商品上,现均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鹿黑鸭”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方便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均属于上述在先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外,争议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文字,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及外观设计专利图形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其注册与使用不致对申请人的上述在先权利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市鹿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59934010号“鹿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注册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716520号“周黑鸭 真好吃ZHOU HEI YA we all love及图”商标、第55831538号“周黑鸭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三、“周黑鸭”早在2000年就使用在“板鸭”等商品上,通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在先取得“周黑鸭”文字的多种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致使在先字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的部分荣誉、社会贡献;
3、申请人“周黑鸭”商标获得保护的情况;
4、“周黑鸭”字号的由来;
5、申请人著作权资料;
6、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权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条;茶;饺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在第30类“佐料(调味品);豆浆”等商品上,现均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鹿黑鸭”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茶;方便面”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均属于上述在先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之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此外,争议商标为普通表现形式的文字,与申请人主张的作品及外观设计专利图形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其注册与使用不致对申请人的上述在先权利造成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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