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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42969号“冰重八纯”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096号
2024-05-20 00:00:00.0
异议人一:德国冠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嘉士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元
异议人德国冠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嘉士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442969号“冰重八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重八纯”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 异议人德国冠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69450460号“重捌CHONGBA”、在先注册的第66676075号“重八”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小麦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嘉士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0697号“重庆啤酒”、第4501804号“重啤”、第132258号、第4904383号“重庆及图”、第3157192号“重庆啤酒CHONGQINGBEER及图”、第3935711号“冰纯嘉士伯”、第6536387号“冰纯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42969号“冰重八纯”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嘉士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元
异议人德国冠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嘉士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9期《商标公告》第71442969号“冰重八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冰重八纯”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果汁”等商品上。 异议人德国冠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69450460号“重捌CHONGBA”、在先注册的第66676075号“重八”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小麦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及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嘉士伯重庆啤酒有限公司;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嘉士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40697号“重庆啤酒”、第4501804号“重啤”、第132258号、第4904383号“重庆及图”、第3157192号“重庆啤酒CHONGQINGBEER及图”、第3935711号“冰纯嘉士伯”、第6536387号“冰纯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42969号“冰重八纯”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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