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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30194号“雨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39178号
2022-07-25 00:00:00.0
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0194号“雨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14685号“雨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带、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索、纺织纤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0194号“雨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14685号“雨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尚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或捆扎用非金属带、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索、纺织纤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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