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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68807号“黑白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2930号
2025-03-18 00:00:00.0
异议人一: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飞翔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飞翔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968807号“黑白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白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4860号“黑白”、第70229577A号“黑白 BLACK&WHIT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第30类“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621号“黑白配”、第1610887号“黑白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8807号“黑白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飞翔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飞翔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968807号“黑白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黑白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  异议人菲仕兰康必奶荷兰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44860号“黑白”、第70229577A号“黑白 BLACK&WHIT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第30类“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异议人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621号“黑白配”、第1610887号“黑白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8807号“黑白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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