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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56222号“梦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724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梦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梦龙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356222号“梦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龙”指定使用于第2类“涂料(油漆);刷墙粉;复印机用碳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14005172号“甲级龙”、第14005178号“新品龙”、第16794085号“龙”、第4266769号、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粉刷用白垩灰浆;防水冷胶料;陶瓷涂料”、第19类“水泥板;涂层(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差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56222号“梦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梦龙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梦龙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2356222号“梦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梦龙”指定使用于第2类“涂料(油漆);刷墙粉;复印机用碳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76601号“精品龙”、第14005172号“甲级龙”、第14005178号“新品龙”、第16794085号“龙”、第4266769号、第19872752号“龙牌”、第31798960号“新时代龙牌”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粉刷用白垩灰浆;防水冷胶料;陶瓷涂料”、第19类“水泥板;涂层(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第3125653号“龙牌及图”、第5443945号“龙牌”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差别明显,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356222号“梦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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