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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84988号“东方茶霄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6258号
2025-03-26 00:00:00.0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海春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海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84988号“东方茶霄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茶霄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花茶;茶叶;茉莉花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ORIENTAL LEA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4988号“东方茶霄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海春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杜海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84988号“东方茶霄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茶霄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花茶;茶叶;茉莉花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7079号“东方树叶”、第18504980号“东方树叶ORIENTAL LEAF”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4988号“东方茶霄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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