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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442228号“尚品冷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9209号
2025-06-11 00:00:00.0
申请人:门娜娜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42228号“尚品冷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98704号图形商标、第6858524号“鸭大厨及图”商标、第46758662号“鹅及图”商标、第23312425号“得佰顺 DE BAI SHUN及图”商标、第18285839号“鸭爪爪及图”商标、第6906233号“百亚及图”商标、第35839103号“奥城老鸭哥 AOCHENGLA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成功注册第74068878号“尚品冷锁”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招牌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42228号“尚品冷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98704号图形商标、第6858524号“鸭大厨及图”商标、第46758662号“鹅及图”商标、第23312425号“得佰顺 DE BAI SHUN及图”商标、第18285839号“鸭爪爪及图”商标、第6906233号“百亚及图”商标、第35839103号“奥城老鸭哥 AOCHENGLAOY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成要素、设计理念、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成功注册第74068878号“尚品冷锁”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招牌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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