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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90795号“仁和子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146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西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西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90795号“仁和子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子牙”指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852号“仁和RENHE”商标、第26067852号和第62105666号“人仁和及图”商标、第39420751号“人 仁和久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仁和”,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90795号“仁和子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西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西高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90795号“仁和子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和子牙”指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852号“仁和RENHE”商标、第26067852号和第62105666号“人仁和及图”商标、第39420751号“人 仁和久堂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仁和”,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90795号“仁和子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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