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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25391号“九阳虹 JIUYANGH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70740号
2020-07-13 00:00:00.0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访仙亭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圣晖知识产权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访仙亭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25391号“九阳虹 JIUYANGH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阳虹 JIUYANGH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62585号“九阳”、第18684113号“九阳 JOYOUNG”、第24537215号“九阳天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公告牌”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访仙亭魅可”、“访仙亭阿玛尼 FANGXIANTINGARMANI”、“访仙亭迪奥”、“访仙亭香奈儿”、“访仙亭九阳”等诸多商标均与异议人或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显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未能对其商标的创意来源及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说明,明显具有借助商标抢注及炒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25391号“九阳虹 JIUYANGH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访仙亭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圣晖知识产权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访仙亭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025391号“九阳虹 JIUYANGH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阳虹 JIUYANGH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62585号“九阳”、第18684113号“九阳 JOYOUNG”、第24537215号“九阳天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公告牌”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一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访仙亭魅可”、“访仙亭阿玛尼 FANGXIANTINGARMANI”、“访仙亭迪奥”、“访仙亭香奈儿”、“访仙亭九阳”等诸多商标均与异议人或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显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其未能对其商标的创意来源及使用意图作出合理说明,明显具有借助商标抢注及炒作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025391号“九阳虹 JIUYANGH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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