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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69959号“INTO Y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85851号
2021-03-29 00:00:00.0
申请人:闪耀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诚慧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69959号“INTO 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2119号“范魔女 Into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99263号“into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TO YOU”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Into you”、引证商标二的英文“into you”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诚慧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269959号“INTO Y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2119号“范魔女 Into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99263号“into y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INTO YOU”与引证商标一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Into you”、引证商标二的英文“into you”在英文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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