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011514号“SPM STRATEGY &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46629号
2025-02-26 00:00:00.0
申请人:禾金正生物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桃乐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11514号“spm strategy &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0239号、第6338109号、第42634160号、第44940719号、第5742360号、第16199710号、第4727096号、第50818108号、第769149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列表、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pm strategy & intelligence”和图形左右排列构成,均为主要识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字母构成、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南京桃乐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011514号“spm strategy &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10239号、第6338109号、第42634160号、第44940719号、第5742360号、第16199710号、第4727096号、第50818108号、第769149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列表、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spm strategy & intelligence”和图形左右排列构成,均为主要识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字母构成、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关联,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