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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574183号“贵小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5238号
2023-01-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8574183 |
无引证商标 |
异议人:上海贵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壹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贵酒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574183号“贵小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小梦”指定使用于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食用酒精;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人注册“贵”系列商标系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也无证据证明被异议人具有其他恶意注册行为,故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显著性,其整体也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异议人上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74183号“贵小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壹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贵酒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第58574183号“贵小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贵小梦”指定使用于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食用酒精;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人注册“贵”系列商标系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注册,也无证据证明被异议人具有其他恶意注册行为,故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显著性,其整体也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异议人上述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8574183号“贵小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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