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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31128号“狮保1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7466号
2025-05-06 00:00:00.0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海昌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海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31128号“狮保1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狮保1号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传动带防滑剂;工业用油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37395号“美孚1号”、第31676848号“MOBIL 1及图”、第23528841号“黑霸王 1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及整体视觉上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第174458号“美孚”商标、第174431号“MOBIL”商标及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溶剂”商品上的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1128号“狮保1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海昌
异议人埃克森美孚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海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531128号“狮保1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狮保1号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传动带防滑剂;工业用油脂;石油(原油或精炼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37395号“美孚1号”、第31676848号“MOBIL 1及图”、第23528841号“黑霸王 1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发动机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及整体视觉上均存在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润滑油”商品上的第174458号“美孚”商标、第174431号“MOBIL”商标及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工业用化学品;芳族烃;工业溶剂”商品上的第1524048号“EXXONMOBI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交充分证据,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我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31128号“狮保1号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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