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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45894号“奥林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990号
2024-12-29 00:00:00.0
异议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博格锅炉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博格锅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45894号“奥林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林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烟雾机;水热式空间加热设备(工业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55943号、第30673954号“奥克斯”、第3246107号“奥克斯AU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干燥器;水加热器;空气调节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5894号“奥林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博格锅炉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博格锅炉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145894号“奥林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奥林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烟雾机;水热式空间加热设备(工业用);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55943号、第30673954号“奥克斯”、第3246107号“奥克斯AUX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干燥器;水加热器;空气调节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5894号“奥林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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