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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47194号“清沅蜜雪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5372号
2024-07-24 00:00:00.0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正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正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747194号“清沅蜜雪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沅蜜雪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子;未加工谷种;新鲜圣女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19011号“蜜雪”、第38553635号“蜜雪”、第41160082号“蜜雪福袋及图”、第17129603号“蜜雪冰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蜜雪”,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47194号“清沅蜜雪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正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正清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747194号“清沅蜜雪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沅蜜雪儿”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子;未加工谷种;新鲜圣女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19011号“蜜雪”、第38553635号“蜜雪”、第41160082号“蜜雪福袋及图”、第17129603号“蜜雪冰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1类“树木;谷(谷类);植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蜜雪”,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47194号“清沅蜜雪儿”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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