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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257431H号“vanta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23865号
2018-11-29 00:00:00.0
申请人:天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7431H号“va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864763号“華帝 華帝Va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9457号“新优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12681号“优势 STAN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人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知名导航设备制造商,在相关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申请人其他商标即将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其其他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相关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关于天宝公司的介绍;关于天宝公司的新闻介绍;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vantage”可译为“优势”,与引证商标二中文“新优势”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优势”含义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培训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其其他商标初步审定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57431H号“va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864763号“華帝 華帝Va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69457号“新优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12681号“优势 STAN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致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的先例。申请人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知名导航设备制造商,在相关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申请人其他商标即将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其其他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相关商标档案;百度百科关于天宝公司的介绍;关于天宝公司的新闻介绍;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我委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字母“vantage”可译为“优势”,与引证商标二中文“新优势”含义相近,与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优势”含义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培训服务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其其他商标初步审定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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