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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064777号“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24251号
2024-05-2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G1064777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INNER MONGOLIA MENGNIU DAIRY(GROUP)COMPAN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国满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64777号“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66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INNER MONGOLIA MENGNIU DAIRY(GROUP)COMPANY LIMITED委托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INNER MONGOLIA MENGNIU DAIRY(GROUP)COMPANY LIMITED提供的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包装设计合同、设计费发票、品牌策略服务合同、营销结算单、营销报价单、网络商品展示页截图、销售单、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1月30日至2023年0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奶油冰淇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G1064777号第30类“冰+”商标在“1.未加工、天然或人造冰;2.冰冻果汁饮料(冰淇淋);3.冰镇酸奶(冰制食品);4.奶油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可可制品;2.牛奶巧克力(饮料);3.茶;4.奶茶(非奶制品);5.糖;6.巧克力;7.水果果冻(糖果);8.奶糖;9.饼干;10.硬糖;11.蛋糕;12.面包;13.三明治;14.糕点制品;15.布丁;16.米糕;17.月饼;18.春卷;19.糯米粽;20.糯米团;21.甜豆沙;22.八宝饭布丁(蜜饯);23.馒头;24.蒸制小包子;25.小豆沙包;26.快餐;27.方便米饭;28.饺子(饺子);29.蒸制小糕点;30.谷物制品;31.面条;32.方便面;33.膨化米;34.含淀粉食品;35.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包装系列化设计合同、项目结算单、发票;
2、销售单据;
3、购销合同;
4、发票;
5、品牌创意服务合同;
6、海报设计项目;
7、实物实景照片;
8、网络宣传证据;
9、网店销售证据;
10、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通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优先权日为2010年10月29日,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12月03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奶油冰淇淋;未加工、天然或人造冰;冰冻果汁饮料(冰淇淋);冰镇酸奶(冰制食品);可可制品;牛奶巧克力(饮料);茶;奶茶(非奶制品);糖;巧克力;水果果冻(糖果);奶糖;饼干;硬糖;蛋糕;面包;三明治;糕点制品;布丁;米糕;月饼;春卷;糯米粽;糯米团;甜豆沙;八宝饭布丁(蜜饯);馒头;蒸制小包子;小豆沙包;快餐;方便米饭;饺子(饺子);蒸制小糕点;谷物制品;面条;方便面;膨化米;含淀粉食品;调味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部分销售发票开具时间早于指定期间,在指定期间内开具的销售发票所售商品为“冰+”雪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指向“冰+”雪泥、雪糕、冰淇淋、棒冰商品,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是复审商标在可可制品;牛奶巧克力(饮料);茶;奶茶(非奶制品);糖;巧克力;水果果冻(糖果);奶糖;饼干;硬糖;蛋糕;面包;三明治;糕点制品;布丁;米糕;月饼;春卷;糯米粽;糯米团;甜豆沙;八宝饭布丁(蜜饯);馒头;蒸制小包子;小豆沙包;快餐;方便米饭;饺子(饺子);蒸制小糕点;谷物制品;面条;方便面;膨化米;含淀粉食品;调味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可可制品;牛奶巧克力(饮料);茶;奶茶(非奶制品);糖;巧克力;水果果冻(糖果);奶糖;饼干;硬糖;蛋糕;面包;三明治;糕点制品;布丁;米糕;月饼;春卷;糯米粽;糯米团;甜豆沙;八宝饭布丁(蜜饯);馒头;蒸制小包子;小豆沙包;快餐;方便米饭;饺子(饺子);蒸制小糕点;谷物制品;面条;方便面;膨化米;含淀粉食品;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国满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64777号“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669号决定,于2023年0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INNER MONGOLIA MENGNIU DAIRY(GROUP)COMPANY LIMITED委托北京瀚理律师事务所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INNER MONGOLIA MENGNIU DAIRY(GROUP)COMPANY LIMITED提供的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包装设计合同、设计费发票、品牌策略服务合同、营销结算单、营销报价单、网络商品展示页截图、销售单、经销合同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01月30日至2023年0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奶油冰淇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G1064777号第30类“冰+”商标在“1.未加工、天然或人造冰;2.冰冻果汁饮料(冰淇淋);3.冰镇酸奶(冰制食品);4.奶油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可可制品;2.牛奶巧克力(饮料);3.茶;4.奶茶(非奶制品);5.糖;6.巧克力;7.水果果冻(糖果);8.奶糖;9.饼干;10.硬糖;11.蛋糕;12.面包;13.三明治;14.糕点制品;15.布丁;16.米糕;17.月饼;18.春卷;19.糯米粽;20.糯米团;21.甜豆沙;22.八宝饭布丁(蜜饯);23.馒头;24.蒸制小包子;25.小豆沙包;26.快餐;27.方便米饭;28.饺子(饺子);29.蒸制小糕点;30.谷物制品;31.面条;32.方便面;33.膨化米;34.含淀粉食品;35.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包装系列化设计合同、项目结算单、发票;
2、销售单据;
3、购销合同;
4、发票;
5、品牌创意服务合同;
6、海报设计项目;
7、实物实景照片;
8、网络宣传证据;
9、网店销售证据;
10、相关案件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查,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通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我国,优先权日为2010年10月29日,经续展,专用期至2030年12月03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奶油冰淇淋;未加工、天然或人造冰;冰冻果汁饮料(冰淇淋);冰镇酸奶(冰制食品);可可制品;牛奶巧克力(饮料);茶;奶茶(非奶制品);糖;巧克力;水果果冻(糖果);奶糖;饼干;硬糖;蛋糕;面包;三明治;糕点制品;布丁;米糕;月饼;春卷;糯米粽;糯米团;甜豆沙;八宝饭布丁(蜜饯);馒头;蒸制小包子;小豆沙包;快餐;方便米饭;饺子(饺子);蒸制小糕点;谷物制品;面条;方便面;膨化米;含淀粉食品;调味品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部分销售发票开具时间早于指定期间,在指定期间内开具的销售发票所售商品为“冰+”雪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指向“冰+”雪泥、雪糕、冰淇淋、棒冰商品,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是复审商标在可可制品;牛奶巧克力(饮料);茶;奶茶(非奶制品);糖;巧克力;水果果冻(糖果);奶糖;饼干;硬糖;蛋糕;面包;三明治;糕点制品;布丁;米糕;月饼;春卷;糯米粽;糯米团;甜豆沙;八宝饭布丁(蜜饯);馒头;蒸制小包子;小豆沙包;快餐;方便米饭;饺子(饺子);蒸制小糕点;谷物制品;面条;方便面;膨化米;含淀粉食品;调味品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可可制品;牛奶巧克力(饮料);茶;奶茶(非奶制品);糖;巧克力;水果果冻(糖果);奶糖;饼干;硬糖;蛋糕;面包;三明治;糕点制品;布丁;米糕;月饼;春卷;糯米粽;糯米团;甜豆沙;八宝饭布丁(蜜饯);馒头;蒸制小包子;小豆沙包;快餐;方便米饭;饺子(饺子);蒸制小糕点;谷物制品;面条;方便面;膨化米;含淀粉食品;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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