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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096921号“VOBO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11号
2025-02-07 00:00:00.0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卓越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创卓越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96921号“VOBO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OBOC”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壳;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38948号“VOOC”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6921号“VOBO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创卓越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创卓越企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96921号“VOBO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OBOC”指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壳;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38948号“VOOC”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被异议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等业务,应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6921号“VOBO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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