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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43013号“三分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038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年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莞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年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43013号“三分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分叶”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45447号“汾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43013号“三分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智尚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年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莞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年国际贸易(广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9期《商标公告》第77243013号“三分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分叶”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45447号“汾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43013号“三分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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